近年来,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,这一批次中包含了5个由最高检提出的抗诉案件,涉及复杂的刑事再审情况。其中提到了一起关于谭某义的案件,涉及故意杀人和强奸。案件的要点在于: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,如原判决主要依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,则需对该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,并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证据,最终如证据不足,应按照“疑罪从无”的原则处理此案。
案件基本情况如下:原审被告人谭某义,男,出生于1954年11月,是一名农民。谭某旺和王某英为被害人,年龄分别为58岁和55岁,他们的女儿谭某娜年仅15岁。1993年7月17日下午,谭家三口在家中惨遭遇害,因谭某娜于7月16日晚借宿在谭某义家,他被列为重要嫌疑人。1999年3月4日,河南省检察院以故意杀人和强奸罪对谭某义提起公诉。12月14日,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,缓期执行。谭某义随即提出上诉。2000年5月18日,河南省高级法院因事实不清撤销原判,责令重审。
在2002年的重审中,法院再次认定谭某义在强奸谭某娜后为灭口而杀死其父母,最终判处死刑,缓期执行。谭某义再度上诉,2003年7月31日,该上诉被驳回,原判维持。入狱后,谭某义及其家人多次上访、申诉。2017年,谭某义家属寻求律师帮助,向检察院提出申诉,认为原判存在错误。
据原生效裁判,谭某义的罪行被描述为:1993年7月16日夜间,谭某义在家中察觉到借宿的谭某娜独自在厕所,便对其施暴,随后惧怕被发现而产生杀人念头,夜间潜入谭家杀害谭某旺和王某英,后又将谭某娜杀死并伪装现场。此案调查中,谭某义多次供述也被提及,然而检察机关在复查过程中发现原讯问程序存在问题,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存疑。
检察院在整理案件时,发现了多个关键证据的缺失,包括作案工具和受害人相关物证等。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审查,检方认为对谭某义的定罪缺乏足够客观证据,尤其是在尸体检验和血迹可鉴定性方面均存在不足。经过层层审查,检方决定于2020年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。最高检对此案的所有证据进行了再次核实,并最终支持了河南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。
2022年3月16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,认为无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需再次审视,原判决错误应予以改正。经过长达二十年的循环保释,谭某义最终在疑罪从无的原则下被宣告无罪。